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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交通医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使用须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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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落实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,根据《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》即济政办字[2012]48号文件和《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即济人社字[2012]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,结合我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。
  一、身份核定。参保人员(只限市直、任城、中区职工)到我院就诊,需持《社会保障卡》或《身份证》;接诊医生要认真进行身份识别,确保人、证相符,杜绝冒名就医等现象发生。门诊电子处方必须加盖门诊统筹公章。
  二、处方要求。用药坚持先甲类后乙类,每次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,慢性疾病以一周用量为限;中药控制在3-5剂;需要静脉注射、滴注的针剂必须在本院进行治疗。
  三、协议签订。参保人员到科室或院办签约,需提供《社会保障卡》或《身份证》等有效证明。填写《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登记表》,并签订《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》。
  四、监督考核。医院医保办和考核办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门诊统筹工作,对违规现象纳入医院综合考核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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